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七十五条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退休
第七十八条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劝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抚恤
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
□移交
第八十四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八十五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申请福利金
第八十六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
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
第八十七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
□申请宿舍
第八十八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
□参加工会
第八十九条〖HT〗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
并给予解释办理。
第九十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
□劳工保险
第九十一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第九十二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第九十三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
调整单”。
第九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
章索龋
第九十五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第九十六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
□资料管理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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