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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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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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