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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