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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