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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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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

   (十)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各镇(街办)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党组、人民团体党组需要报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本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二)其他须由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与决策程序

   市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安排在月中和月末,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常委会委员可提出议题;市委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其中干部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讨论。各方面提出的会议议题,由市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市委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市委常委会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议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对拟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议题,分管常委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研、论证,起草会议讨论材料(包括议案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会议材料应主题鲜明,文字准确简练。必要时应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论证方案,供常委讨论时参考。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

   (四)充分讨论。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后,各位常委应认真阅读,列出酝酿讨论发言提纲。对特别重大的议题,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市委书记办公会提前酝酿讨论,但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议。常委会议由市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常委会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其书面意见应指定专人送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六)作出决策。在常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逐项表决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常委会委员的表决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常委会议决定的意见应由市委办公室(干部人事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向未到会的常委会委员通报。

   (七)形成纪要。常委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讨论干部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常委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人员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记录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存档(干部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存档)。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三、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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