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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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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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