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政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业务发展、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党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实行内部分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条 政工人员在岗位级别、奖金等方面与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关心政工人员的成长进步,政工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
第三十二条 重视政工后备干部的培养,有计划地充实政工队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实施严格考核与管理,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办法,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和实绩为考核、任免、奖惩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