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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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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变更事宜之前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西安翻译学院批准,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经2000年9月2日洪泽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2005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洪泽外国语中学
                                    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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