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因病休学,需有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复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班级就读。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借读生(非县内生),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和其它费用。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各班应做好稳定学生工作,防止辍学、流生。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数、英仍有两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分年级、班级管理,分班授课。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单位,全校平均班额为42-55人。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坚持积极疏导,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经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家长。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条 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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