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
第二十一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