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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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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 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 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 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 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 条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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