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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fanwen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是一种火工品。从原材料到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稍不慎,便会引起燃烧和爆炸,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管理,组织生产经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是我国危险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这两个方针重点突出、方向明确,寓意深刻,它既明确了安全生产中的地位,指导安全工作的重点,又阐明了安全工作与建设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扎扎实实地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好。
      要搞好安全生产,积极预防是重点。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预防不仅要从思想上落实,还要从
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包括设备、作业环境、操作行为的安全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护用品等逐项进行落实。思想落实是积极预防的基础,具体落实是预防的重要内容。积极预防是措施,管理是手段,服务生产是方向,保障安全是目的。首先要排除一切引起事故的因素,控制不发生事故;其次是万一发生了要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
烟花爆竹行业广大职工的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操作和科学知识,避免盲目生产。安全管理关键:一是从制度上杜绝事故的发生,二是控制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生产本身是一种效益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指明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也说明了安全与效益关系的密切性。
    近几年来,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企业一切工作的核心。但安全生产又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总产量、保证质量、增收节支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而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将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烟花爆竹企业也是如此。安全投入是一种潜在效益,正是由于安全投入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效益。
    要树立正确的效益观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
烟花爆竹企业普遍实行了民营化,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提高。这是由于一是采取了科学的劳动组合,二是注重安全,使经营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
    正确的效益观是长远的、全面的。经营者要抱着对国家、对企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既要争取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的效益,还要考虑到企业效益的后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保证
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健康稳定的发展。
    
烟花爆竹体系
烟    花爆竹
安全管理体系是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等环节构成一个整体的密不可分的有机体系。只有全面了解安全管理的全部知识、正确把握安全管理各环节,构成比较完整的烟花爆竹体系,才能确保各环节的安全。要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方法和途径只有两种,一是职工的人为控制;二是企业合理的生产环境。前者是手段,后者是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合理的生产环境、安全设施、技术安全管理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禁令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主要禁令是:严禁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未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实行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

理,凡无我省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和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由来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中国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思路,便由放任转向逐步控制。各大城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措辞严厉地禁止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以2006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标志,中国已经形成了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进行许可证管理和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时空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管办法。

为此,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对生产、经营到运输的过程层层把关。

    从对燃放的控制看,综合考虑民俗习惯与公共秩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且明列违规燃放行为及相应惩罚措施。

    在2006年前后,各地纷纷“禁改限”,出台了更为细化的管理办法;如能严格执行,应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在现代化都市之中,为这一深烙中国印记的传统习俗留有一席之地。

    然而,回顾整个监管政策由放任到禁止再到限制的近20年变迁,传统民俗与公共安全的矛盾始终难以调和。

    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各大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逐年上升。1988年春节后,反思之声渐为高涨。

    当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即提出,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自1989年起,一些地方以法规形式颁布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予以控制,如设立行政许可、明确生产标准、储存条件等。

   北京市在1987年开始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采取了“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管理方针。1993年,《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下称《禁放规定》)出台,明确规定城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市内其他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此后,一场“禁放”潮波及全国,包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在内的282个城市颁布了类似的法令以禁放烟花爆竹。

    这一系列看似顺应“民心”的法令,又很快遭到民众质疑。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习俗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是中华民族辞旧迎新的标志性传统,没了爆竹声的春节也丧失了浓烈的节庆气息。区区“禁放令”自然难与民俗强大的惯性力量相抗衡,“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事件屡有发生。“禁放令”的执行不仅耗费巨大,且收效甚微。

    一位曾参与“禁改限”立法工作的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为“禁”烟花爆竹,人大和政府狠下力气,每逢春节都派人站点、督察。但很多人偷着放,大多抓不到,抓到了惩罚力度也不大。偷放鞭炮极不安全,从非法摊贩那里买到的烟花爆竹质量也没保障。与其这样,还不如“禁改限”,把整套程序都规范起来。

    于是,“放开禁令”呼声再起。2004年北京市“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禁放规定》的建议。一份名为《关于用科学法制管理烟花爆竹的建议》的议案被评为当年优秀提案,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秘书长沈小红提出“分区燃放”的构想,为“禁”改“限”提供了制度性的思路。

    2005516至31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据北京市人大法制办的调研,大概有70%左右的人同意“禁改限”。

    当年8月1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就烟花爆竹“禁”“限”问题特别召开立法听证会,16名市民代表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主禁方”认为,爆竹声会对老弱病残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并将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主限派”则以举起复兴传统文化的大旗,强调燃放烟花对年俗的意义及给人们的精神快乐,是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

    200599,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五环路以内的地区成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逢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不仅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空间予以严格限制,还建立了销售烟花爆竹的专营制度、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制度;就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事宜,还充分赋权给居民、村民和业主,可由其协定公约。

    此前,哈尔滨、成都、杭州、济南等地的禁放政策已有调整,在爆竹声中度过2005年春节的“开禁”城市数目达106个。此后,又有郑州、洛阳、福州、武汉等城市加入“开禁”行列。

    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禁改限”。

    2006121,国务院m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更高层次的行政法规,建立起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并进一步规范燃放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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