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到这里,使我想起刚刚颁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这个规定听起来很美,就是不太切合实际,执行起来农民矿工都不会答应。
矿工为什么不答应?因为,无论国营还是个体煤矿,多年来实行的都是绩效工资制,即挖上来一吨煤付给矿工一定的钱,挖不上来煤就没有一分钱。矿工拒绝下井作业,就意味着自己得不到一分钱,矿工肯定不干。再是从我下井了解的情况看,矿工挖煤时,是不希望领导在身边的。因为领导在身边,有可能影响其挖煤,少挖煤就少挣钱,矿工自然也不乐意。至于说“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农民矿工一点意义都没有。因为,他们的工资与出煤量挂钩,福利等待遇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人真正订。他们不会在一个煤矿长期干下去,他们哪里挣钱容易就到哪里去。
规定矿领导与矿工同上同下,其目的是把矿领导的生命与矿工的安全绑在一起,减少矿难的发生。但矿工清楚,井下一人违规,众人陪葬。井下太复杂,巷道纵横几千米、几十千米甚至上百千米,几十号、几百号,上千号工人分布在不同的工作面、巷道里作业,即使领导下井了,又能看住哪里?又能对安全起到多大作用?
2002年06月2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鸡西“六•二0”特大矿难,115人遇难,其中包括正在井下检查工作的鸡西矿业集团总经理赵文林和四名随行的处级干部及两名电视台记者。
六月二十日早晨八时三十分,鸡西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赵文林下井对城子河矿进行工作检查,随同的人还有经理办公室主任、城河子矿党委书记和矿长、集团公司机电装备部副部长等四名处级干部,另外还有两名电视台记者等二十余人。
赵文林,鸡西煤校毕业,高级工程师,正厅(局)级干部,下井检查安全尚且如此。其他煤矿干部下井,又能如何?
农民矿工下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挣够需要的钱后,就告别那个要命的地方,不再下井了。说与挣钱无关的任何话,对他们来说都是瞎扯淡。
要打开这个死结,其实很简单,就是用大学毕业生取代农民矿工。
有人会笑我天方夜谭。君不见,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煤矿工人,都是大学毕业生。在发达国家,不是大学毕业生,就没资格当煤矿工人。我国现在有550万煤矿职工,其中农民工占70%,也就是不到400万人。这些年,毕业没找到工作的男大学生有多少?我想,足以比400万多。大学生只所以宁愿当屠夫、掏粪工或干脆赋闲在家,也不愿做煤矿工人,是因为煤矿待遇太低、太危险,待遇与危险程度极不相符。山西等省早就规定“煤矿死亡赔偿金不低于20万元”(实际现在已经涨到了50到100万元),为什么不规定煤矿工人的年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或100万元?如果这样规定了,还轮得上农民工干煤矿吗?那将是清一色的大学生煤矿工人。
二、矿主要钱不要命
马克思说过:“资本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
干煤矿有多大的利润?那可是一本万利呀!黑心矿主不但敢践踏一切法律,而且还敢冒绞首的危险。
据《中国煤炭新闻网》华北之声报道:4月22日晚9点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原王边庄矿)发生重特大瓦斯突出安全事故,当场造成12人死亡,矿方为了逃避责任和处分,对此次矿难进行了私下解决,巨额赔偿,花千万巨款瞒报矿难事故。后媒体又报道,他只所以花千万元巨款瞒报,是因为他一个月就盈利4000多万元。
伊川县矿难,有一位遇难矿工还不到18岁,赔了55万元。在伊川县当地,55万元可以买一套比较好的住房;在北京,半套住房也买不了。55万元,是当时当地卖900吨煤的价钱。如果用火车拉,就是15车皮煤。一个18岁的生命没了,给人家家人不到半套北京住房或15车皮煤,是不是太少了。这就是矿主为什么不重视安全投入,不怕矿工死亡,要钱不要命的原因。
2009年元月,我在媒体上发表了《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赔偿标准太低责任追究太轻》一文,提出“赔就让他赔个倾家荡产,究就究他牢狱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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