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关于均衡各方利益,根本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建议
考虑到征地拆迁对农民生活的重大影响,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开发经营与保护群众利益三方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并切实考虑群众在征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这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拆迁与被拆迁间的矛盾和问题,实质是三方关系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配套健全,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较低,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制定适当的方案,在不改变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变通执行,以适度提高补偿数额或以其它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目前可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高补偿数额,如我区小营村征地拆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拆分房屋面积,达到套用较高补偿标准的方法。另一种是根据拆迁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由开发单位提供部分较大幅度的优惠价格的房屋,由拆迁户购买。在这次小营村拆迁中,给予拆迁户两处购买:一是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价格1500元左右,但门槛很高,只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才能购买;一是墨香山庄房屋,每平方米优惠价2600元,但价格仍然偏高。可由开发单位建设一批廉价房,专由拆迁户购买,这样既合法,又有利于解决矛盾。特别是兴建商品房等非市政建设项目,更应当采取这种方式,以缓解矛盾。这次我区仙鹤门地区将兴建全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区,这将缓解下一步东部地区大面积拆迁的矛盾。
(三)关于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此次调查中发现,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动迁操作中,各区作法很不一致。如,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公告是由区房地产局依法发出,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协议本应以该局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在小营村以接受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的方式具体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也是以该公司名义与拆迁户签订。而我市栖霞区则统一由该区拆迁办以接受委托方式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我们认为,首先,小营村的征地拆迁项目,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一方面是建设用地单位,另一方面具体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容易造成拆迁户误解,并产生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或影响动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既然目前形势需要界定征地拆迁为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法原理,受托人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开发公司应以区房地产管理局名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而不应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应当明确,依据86号文和21号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和补偿主体,应由其与拆迁户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而不应按照目前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模式,由开发单位进行。这一点不仅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合法性的需要,也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否则,如果发生法律争议,法院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将难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和政府裁决的合法性。对此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对于拆迁的主体,区政府的意见是明确的,即应为区房地产管理局,从区政府玄府裁(2003)01号裁决书(草稿,未印发)的内容来看,申请人为区房地产管理局,并认定系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拆迁及安置。建议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可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直接聘用我区相关具有动迁工作经验的开发单位的动迁人员,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二是将将征地拆迁的行政职权委托我区相关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但必须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补偿协议。
(四)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要把思想疏导贯穿其中,寓思想疏导于行政行为中,在严格执法中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到严格执法,真情疏导,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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