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应适格。如果确有必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做到程序合法,方法适当。须在政府裁决生效的情况下,按照非诉行政执行的程序,由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具体实施。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建议
1、一宽一严。前文已述,因客观原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房屋建造手续较为混乱,出于维护政府行政权威和形象考虑,对此一般宜从宽认定,只有相关土地使用或房屋建造手续,建议予以认可;对于违法建筑应从严把握,基本不予认可,避免助长建造违法建筑的热情,从长远看是不利的。目前小营村征地拆迁中,有为了解决争议,将违法建筑面积充抵合法建筑面积的做法,我院认为并不适宜。在我市河西地区奥体中心建设过程中,许多人大兴违章建筑的风气,不能在我区东部地区开发中出现。
2、适当提高搬家奖励费标准,扩大搬家奖励费档次的数额差别。从我院审理拆迁纠纷案件及参与其它动迁工作的经验看,作为文件和政策规定之外的经济奖励,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拆迁户,使一些基本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拆迁户,不坐等观望,提前搬迁,形成良好的动迁开局。
3、对夫妻二人同一户籍,但有两个房屋权属证明的,应当按照两个拆迁户对待,这符合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不能硬性合并为一个拆迁户。
4、依法确认农民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析产是一个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应当进行登记,但在广大农村地区,自行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而不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非常普遍,我市栖霞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此类问题较多。对于分家析产协议,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对分家协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明确:对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我院建议,应当在坚持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生效要件的基础上,也可以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对于分家析产协议,如果订有书面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形成各自管业多年,应当予以认可。
5、依法确认被拆迁人。在过去城市拆迁中,就常有错误认定被拆迁人,导致拆迁协议违法的现象。在下一步东部地区拆迁中应当充分注意房屋权属问题,注意准确认定被拆迁人,不能为赶拆迁进度,而违法签订补偿协议。在小营村拆迁过程中,有钱姓拆迁户,原产权人是钱某的老母亲,生前有众多子女,但房屋只有钱某居住,开发单位直接与钱某签定协议,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民法来看,该房屋所有权并不属钱某一人所有,而是子女共有,而21号文规定被拆迁人(户)是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户),因此该拆迁补偿协议属无效。
总而言之,我区东部地区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在软硬件建设营造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区法院充分认识到此次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对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一致认为,我们要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院的需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发挥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优势,运用现有的并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为经济发展开展全方位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一是要认真审理此类案件,及时、高效、妥善处理,注重调解,钝化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注重审判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二是与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反馈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在严格依法办事,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坚决配合政府,采取强制执行;三是及时研究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问题,为政府提供法律参考与建议,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开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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