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同安监规划字[2010]73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市直各有关局、省属及中央驻同重点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职监字[2010]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县区安监局要继续做好辖区范围内产生和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摸底工作,特别是做好使用有毒物品企业的摸底工作,要依据省局职业危害申报时间底限,做好本县区职业危害申报计划和职业健康培训计划,于6月15日前同时报市局规划科技科。并按隶属关系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控股公司和主业的分公司(煤矿除外),驻同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在同的分公司、子公司(煤矿除外)等单位,要将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职业危害申报计划和职业健康培训计划于6月15日前报市局规划科技科。
市直有关部门要摸清所属企业职业危害底数,并于6月底之前将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和职业危害申报计划同时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科。
二、 申报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省属和中央驻同企业所属除向省局申报企业以外,第一次申报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市属企业第一次申报要在12月底前申报完成,其它企业第一次申报工作应在12月底前完成50%,在2011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以后申报按程序进行,有变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依法进行。
三、 有关要求
1、 各县区安监局要明确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成立或指定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高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领导。
2、 在我市从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检测和评价经营活动。检测和评价结果由其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委托一次有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依法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加强执法,严格申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和申报或申报信息虚假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市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在检测、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取消其登记级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附件:山西省安监局晋安监职监字[2010]1号文件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晋安监职监字[2010]1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及中央驻晋重点企业,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做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中职责分工规定,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控股公司和主业的分公司(煤矿除外)、驻晋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煤矿除外)等单位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省属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省、市两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二、 申报程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方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 网上申报注册
生产经营单位登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二) 在线填写、打印、提交《申报表》
1、 在线填写。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中的“申报与打印”,通过“打开填报表”依次填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等5张报表。
2、 信息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对每对报表核对无误后,点击“信息上报”。
3、 打印报表。点击“打印报表”,将打印好的报表盖章。
4、 上报审查。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相关材料如下:
(1) 纸质申报表;
(2) 中介机构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3) 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花名表;
(4)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7)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9)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相关制度提供详细目录即可。
(三)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审查: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网上申报表,对纸质 《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安监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省属和中央驻晋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的15日内将《职业危害申报表》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 申报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省属和中央驻晋企业第一次申报工作要在今年10月30日前完成,其它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申报工作应在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以后申报按照程序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 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宝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 有关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是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职业危害申报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措施,落实人员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辖区内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 认真检测,积极备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规定,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检测和评价经营活动。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其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三) 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申报信息虚假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省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监管,发现其在检测、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登记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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