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积极探索乡镇党代表在乡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办法,从现在起在各乡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为确保乡镇党代表常任制工作扎实,高效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探索乡镇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办法为目标,实行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以完善工作制度为基础,调动党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在党群干群关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对乡镇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内容
实行乡镇党代表常任制度。明确乡镇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相同;明确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审议讨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明确乡镇党代表的权利,业务以及履行职责的权益保障;明确乡镇党代表参加乡镇党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明确乡镇党代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参谋和桥梁作用。
三、工作规程
乡镇党代表常任制工作从2004年9月1日起运行,工作中不断探索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办法,总结成功经验,2005年3月转入县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
(一)代表条件及产生方式
1、代表条件:
①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党委和各项决策、决议。
②坚持党性原则,严守党的纪律,顾全大局,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立场坚定。
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良好的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
④在急、难、险、重等情况面前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善于做群众的工作,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2、代表的名额及比例构成:常任制党代表从2003年乡镇换届时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按原代表总数的30%掌握常任制党代表名额。各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不做为常任制;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乡镇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占全乡镇党员总数的比例;一线党员代表中科技、教育、卫生、农民党员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3、代表的产生办法:常任制党代表由乡镇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各乡镇党委按照原代表大会代表分布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按照规定名额,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任制代表。
4、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是:
①参加乡镇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两委”的工作报告,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的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可以对党委、纪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或信任投票。
③对乡镇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县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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