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道树形整齐、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树池封闭,树圈平整。树上无牵绳,无违规挂物、钉钉。
(2)花台、游园、绿点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绿地清洁。
(3)护坡、堡坎绿地整齐、无枯枝、死树。绿地内无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二)城市道路(人行道)清扫保洁标准。
1、每天早上8:00以前完成普扫,全时保洁。
2、路面(人行道)应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泥土污染、污水外溢,无痰迹,无香口胶,实行主次干道20米内可视垃圾“零目标”管理。
3、果皮箱应完好、洁净、无暴满。
4、绿化地(带)无烟头、果皮、纸屑等可视垃圾。
5、路面(人行道)应定期冲洗,冲洗后路面(人行道)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干旱、缺水季节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6、气温30℃以上时,应保持道路平均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
(三)生活垃圾管理标准。
1、居民必须在每日20:00以后至次日凌晨7:00以前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平时必须将垃圾袋装置于家中。
2、临街单位、门店实行垃圾袋化管理,必须将袋装垃圾投放在垃圾池内。
3、废旧家具、废旧家电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在垃圾中转站,不得随意投放。
4、单位和经营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负责袋装收集、中转,在凌晨8:00以前运到垃圾处理场。不具备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5、单位、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垃圾处置费。
6、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分别投放。
7、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垃圾、特种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8、生活垃圾必须在每日凌晨8:00以前收运完毕,运输车辆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和完好状态,运输时应密闭,不得沿途抛洒、飞扬。
9、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池(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四)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1、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2、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入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不得乱倾乱倒、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3、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沿途抛洒、飞扬。
4、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5、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入指定地点,不得乱倾乱倒,乱堆乱放。
6、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围栏,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7、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
(五)小区容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各种食品包装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弱;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小区建(构)筑物立面保持洁净,建(构)筑物立面及楼道内不得乱贴乱画,不得有“牛皮癣”。
3、不得在小区内乱搭乱建;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道内乱堆乱放。
4、小区绿地无杂草、花草树木条势良好;不得在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上乱牵、乱挂、乱刻、乱贴、乱画。
5、小区内各种车辆停放,摆摊设点应规范;门店无外挂物,店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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