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
1、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完善选举程序,增强依法选举意识,努力提高社区居委会选举质量,认真解决选举中的矛盾和问题,力争社区居委会选举成功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推动居务公开,所有社区居委会有居民代表会议、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切实发挥其在社区议事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规范居民代表推选、居民代表权利保障与义务落实,促进居民自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
2、积极推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相关登记管理和民间组织内部运行制度,落实登记管理机构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强化管理,加大培育和发展以支柱产业为重点的行业协会、以农村特色行业为重点的农村经济协会、以服务社区为重点的社区民间组织和以慈善济困为重点的公益民间组织的力度。实施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民间组织综合治理机制,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和邪教组织,打击民间组织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于非依法定程序成立但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民间组织,通过整顿和改进,促进其规范发展。
(四)优抚安置
1、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制定和完善双拥政策法规,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军民纠纷,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坚持巩固和发展以街道、社区为依托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坚持以基层单位为立足点开展双拥工作,形成基层拥军、行业拥军、群众拥军三个网络,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实事拥军和形式多样的军民共建活动,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军民共建工作,按照省双拥模范城评比标准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巩固取得的成绩,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双拥模范城区的质量和层次,进一步推进创建省双拥模范城工作的开展,千方百计争创省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并适时申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
2、落实各项优待抚恤安置政策。落实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重点优抚对象专项医疗补助等途径,从根本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改革成果,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切实加强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其生活和政治待遇。
(五)公共事务管理
1、倡导殡葬改革文明新风。加大殡葬管理力度,落实殡葬目标责任制,继续全面推行火葬,确保火化率达100%,禁止遗体火化后土葬,制止乱埋乱葬,巩固清坟成果,防止死灰复燃;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倡导“厚养薄葬”的新风气,树立社会主义丧葬新风;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骨灰堂和皇迹山陵园管理。
2、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抓好地名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探索地名命名新思路,不断提高地名命名的时代感、品位感。立足服务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着手鲤城区地名信息数据库的建库工作,以地名数据库为平台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地名信息服务领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地名信息服务;逐步启动江南新区地名命名规划,稳步推进江南新区地名设标工作。
3、提高婚姻收养登记水平。积极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制止违法婚姻行为,规范登记程序,严格依法登记,保持登记合格率100%。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积极争取专职婚姻登记员编制,推动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化。依法对婚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实行规范管理。大力宣传《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减少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规范收养行为。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坚持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大力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进程。为确保民政事业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必须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建立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民政事业费指标与经济发展指标同步提高。作为民政部门,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民政工作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保证各项民政配套资金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各项民政优惠政策,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筹集更多的社会福利基金,弥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加强社会捐赠、慈善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争取社会对民政事业的支持,充分发挥民间的作用。
(二)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行为,使各项工作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廉洁公正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强化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政法规宣传教育,实现工作方式从行政手段为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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