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12月20日。
第五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甲、乙类之间的折算办法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分别确定。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二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案》中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指以下四种疾病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2、?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3、?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费用
4、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反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以上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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