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3日内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定点医院凭经医保中心审批的审批表办理住院。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卡、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院按月与县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审批表”,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优于转出医院的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时转入医院必须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的十五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诊断书、住院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报告。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按照参保人员转院结算的有关办法执行。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居民就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局负责动员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身份的界定;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发改、物价、审计、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青龙镇各居委会、重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对经办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青龙镇居委会和其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工作:?
1.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报送医保中心。
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章?总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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