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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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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治理,削减污水排放量,做到达标排放。②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③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④因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⑤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于我县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上游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影响,县委、县政府决定开辟一条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前,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资料正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龙潭水库位于XX县柏林镇龙潭村,系青山垅灌区青柏干渠(利用涵管引入)的一个主要结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取水口设在该水库的5号副坝。水库总库容为6105.4万立方米,有效库容5773.14万立方米。青山垅水库位于永乐江上游、XX县龙形市乡杨梅村,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和养鱼等综合开发的大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为1.36亿立方米,有效库容8400万立方米。

  1)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②保护区面积适当,一级和二级水域保护区以正常水位线为界,陆域保护区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范围,覆盖主要集雨和供水量要求即可;③做到经济上、管理上、技术上可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建设协调。

  2)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技术规范》HJ/238-2007有关规定,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经验法,并只划分一级、二级保护区,不设立准保护区。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龙潭水库地表水是通过青山垅灌区青柏干渠(利用涵管引入)水库的,且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取水口设在该水库的5号副坝,因此将龙潭水库划分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8.7KM2,其中水域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243.8米以下的水面,面积4.0KM2;陆域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243.8米向上水平延伸至周边山脊以内或主要集雨区山线以内,面积14.7KM2。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综合整治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青山垅水库作为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源头地表水,因此将青山垅水库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总面积450KM2,其中水域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187.4米以下的水面,面积5.67KM2;陆域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延伸至周边山脊以内或主要集雨区山线以内,面积444.33KM2。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综合整治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3)龙潭水库-青山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措施①实施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界桩及二级保护区界碑拉网,主要路口设立警视牌;②强化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体系,随时掌握水质发生变化的情况;③开发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使两水库的林草覆盖率达到95%以上,建立一级保护区生态屏障和二级保护区边缘绿化隔离带;④开展生活及农业污染或春风面源的治理工程,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管理和生活污水的治理;⑤强化移民搬迁政策,使水库保护区内的人口总人数减少,从而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污水给水源带来的压力。为确保水库的水质不受到影响,一级保护区内的耕作和养殖应予以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应禁止养殖及剧毒农药使用。而且龙潭水库一级保护区和青山垅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开发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开发建设项目中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铁路、公路沿线易导致景观破坏的区域取土、挖沙和采石。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址,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严禁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沙、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在沿江河湖库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凡矿业开发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限期进行生态重建或复垦,并按照国家规定加以补偿。产生的废气、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污染控制要求加强治理,限期达标。排弃的表土、尾矿、废渣,必须按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处置。已停止和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要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期对重要自然遗址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的旅游开发,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倡文明旅游,促进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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