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踏勘现场日期、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提供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存入适量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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