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价格(每平方米单价和项目总价);
(五)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配套设施、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及其组合,建筑结构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二)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利润;
(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分解。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成册,并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相关的标记。
第十二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主持,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开标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确认投标人身份后,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投标人宣读标书。标书宣读完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撤换包装进行编号密封后,连同其他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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