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五、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2、设立统计表。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4、及时汇总上报。乡镇和村(社区)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县司法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六、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七、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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