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2、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4、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5、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镇乡)司法所――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各调委会每月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3篇。
十、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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