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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审计办事处财务开支及后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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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印刷费支出的管理。各科如需印制业务有关凭证、账表、账册、记录、底稿、资料等时,由需求科室制定样本,经主任批准或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综合科在指定印刷厂统一进行印制,统一转帐结帐。

  5、水电费支出的管理。办公用房的水电费据实列支。集体宿舍由居住人自行结算。

  6、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管理。按有关劳动保护规定,需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费时,由综合科提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综合科实行双人购买,统一发放。

  7、车船使用费支出的管理

  (1)汽车油料按照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在指定加油点统一购买,转帐结算,综合科负责管理。如车在外地确需加油,要先报知综合科负责人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应事后向综合科负责人说明,并由乘车人签字证明。派车下县,司机应加足燃料,一般不报销市以下县乡加油站加油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综合科负责人申报。实行油耗定额管理,各车辆根据车型核定百公里标准耗油,每月由综合科负责公布一次行驶里程和用油情况,超过限量的油费,解释不清的不予报销。

  (2)经批准出车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据实列支。由综合科设立《派车管理台帐》(见附件),车辆离开本市区(包括下县),依据派车单登记该台帐,凭此台帐记录,司机按旬填制过路过桥费报销清单,综合科负责人依据《派车管理台帐》审核签字,报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3)年检费按年检费用的合规合法发票据实列支。

  (4)不得列支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没性支出。

  8、宣教费支出的管理。是用于职工学习而统一购买的书籍、资料等费用。经办事处主任同意,由综合科负责购买。

  9、取暖降温费支出的管理。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以及办公用房取暖降温费支出。审计人员的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按派驻行的补贴标准发放;办公用房取暖费、降温费据实列支。

  10、电子设备运转费支出的管理。按照“公杂费支出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的规定实施。

  11、小额修理费支出的管理。

  (1)汽车修理的管理:车辆需维修时,司机向综合科提出申请同意,由司机和综合科管理人根据所需维修的事项,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初检,预算所需费用,然后填制《车辆维修审批单》(见附件七),按权限,提交主任或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由综合科办理。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出现突发性故障,在报告主任同意后,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就近及时修理,但须经乘车人或二人以上签字证明,按审批权限核报;费用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办事处派人员现场监督修理,并与司机及乘车人共同签字,按审批权限核报,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审批单》。超出4000元的,必须经过财审会审议后,方可派人员现场监督修理。

  (2)办公设备的维修管理:办公设备非人为的损坏需要维修时,由财产使用人提出申请,经财产管理责任人(本科科长)签字报综合科审查,经主任或财审会同意后,由综合科安排实施,经使用人验收后办理结算手续,由财产使用人、财产管理责任人、维修负责人共同签字,按审批权限核报。

  (3)办公场所的日常维修由综合科负责。

  1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管理。办事处来客需招待时,综合科负责人提出招待意见,报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就餐、住宿,综合科统一结算,当月结清。

  严格业务招待标准的管理,一般就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不含烟酒),特殊情况,经主任同意后可提高接待标准。就餐烟酒自带,严禁在酒店随意拿烟酒,烟酒管理实行签字领用制度,领用人签字方可办理。

  工作人员加班,确需用餐的,须经主任批准,由综合科安排,一律在内部食堂就餐,标准按照人均15元执行。

  13、其他费用支出管理。根据具体情况按审批权限执行。

  14、临时借款管理。原则上不得借支公款,特殊情况因公事确需借支公款的,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写明借款理由和数额,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借支,并在公务处理后10日内报帐归还借款,否则下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

  1、综合科负责对所配备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管理,分别按办公室等逐项建立《财产器具管理台帐》(见附件),各有关责任人在财产器具管理台帐上签字以示负责。《财产器具管理台帐》一式两份,由综合科及财产器具管理责任人各一份。办公室财产、办公机具不得随意搬动或调整,需调整的由内部统一安排。《财产器具管理台帐》每半年由综合科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产器具管理责任人核对一次,若有丢失、损坏,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2、各科室、办公室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由各科负责人指定兼职人员管理,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各科负责人应及时指定人员接管,并由综合科负责监交。

  3、办事处《财产器具管理台帐》所列财产,未经办事处主任批准,一律不准外借。

  本办法从2007年8月10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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