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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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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由于个人事务不能准时参加例会的,应向例会负责人详细说明,征得负责人同意。

  申请迟到、请假应在例会召开前。例会正式召开后,负责人不得批准请假,紧急情况除外。

  请假均应由本人向例会负责人提出,本人确实不能亲自申请请假的,可委托其他列席人员在例会召开前申请,但事后必须向负责人说明不能亲自请假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部长例会列席人员为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每次例会各部门至少应有一名部长或副部长参加。例会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部长例会时间、地点应固定。临时召开、停开例会或更改时间地点,应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列席人员。

  部长例会应由办公室负责例会记录并予以存档。

  第三十二条部门会议列席人员为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以及各部门部员。例会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各部门例会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需临时召开会议或更改会议时间、地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在临时召开会议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的,应在会后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各部门停开例会应向主席团说明情况并获批准。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监察各部门例会并作监察记录,每两周一次。

  第四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财务管理坚持"透明、公正、公开"原则,以实现财物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各部账目应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并按照本节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举行活动前,应在计划书中列出活动的详细预算,报主席团批准,实际活动经费不应与预算有较大偏差。因特殊情况出现较大偏差的,应报请主席团批准,主席团不予批准的,超出部分由该部门自行负担。

  第三十七条以学生会名义购买物品时应开具正式商业发票,作为报销凭证。严禁多开、乱开发票。

  第三十八条报销凭证必须为合格发票。收据、收条、购物小票和不合格发票,一律视为无效,不予报销。

  合格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二)发票字迹为复写字迹;

  (三)物品名称一栏内容应详细填写,注明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

  (四)发票应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印章;

  (五)购买食品、用餐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物品采购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出现财务问题,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各部上报财务时,应将财务清单、等额发票送交办公室。

  财务清单应写明活动名称、支出项目、项目单项金额、报销总金额、部长签名等。

  发票应在票据背面写明活动名称、部长签名等。

  第四十一条报销实行实收实签制,不得虚报、虚开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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