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心地税事业,积极支持配偶开展工作。
(二)监督配偶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及时提醒应注意的问题。
(三)监督配偶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偶净化社交圈,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和联系。
(四)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参加对配偶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支持配偶依法治税,不为纳税人说情、开脱。
(六)不借配偶名义谋取私利,做到行为规范,一身正气。
(七)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第五章加强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具体规定是:
(一)禁止八小时之外有损地税形象的一切活动,禁止干部职工参加纳税户的邀请的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组织或参加纳税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外出游玩活动;禁止用公车和纳税单位车辆外出钓鱼、打猎、游玩,不得用公车接送孩子入托上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国;严禁酣酒、赌博、打架斗殴、涉足色情场所、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禁止着税服参加宴会、娱乐等活动;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参与企业和个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报酬的顾问活动。
(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远途旅游人员,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告知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八小时之外遵守规定情况列入定期报告的内容,按时报告。
第十三条严格八小时之外活动的责任追究规定:为使八小时之外活动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县局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损害地税形象、给地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要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税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功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关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除配偶、子女外的近亲属经商纳税情况。
个人购置的移动通讯工具、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超过二千元以上的家电、家俱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家庭四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在30日内将有关票据复印件报监察部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0日内向监察部门报告,填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调查了解、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弄虚作假,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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