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税情恳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分局局长主持;分局长每季度走访纳税人不少于15户。
第十八条详细记录恳谈内容,尤其是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为税不廉等情况,不得擅自改动和遗漏。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税情恳谈工作内容包括:
(一)税法中有关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
(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评价,行使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错追究。
(六)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税务执法的补救措施及规定。
第八章社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范围: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接受聘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民主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在纪检组长领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九章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谈话。
(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
(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
(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
(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
(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
(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
(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
(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
(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
(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第二十三条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
(一)本局副职一般由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个人住房情况;
(三)重大事项登记;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收受礼品登记;
(六)个人廉政鉴定;
(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
(八)违纪查处情况;
(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
(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廉政谈话情况;
(十二)其他廉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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