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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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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在掌握一定证据、查明被检举人有违纪问题时,应予立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其谈话、交待政策、听取其陈述,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实有违纪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本人拒不承认,而且证据不充分,运用正常手段难以取证的案例或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构成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之内结案。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总裁或副总裁审批,并通知有关部室、公司和有关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室、公司和有关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七日内应当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一、纪检监察初核呈批表格式

  二、监察通知书格式

  三、监察建议书格式

  四、监察决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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