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执行职务;
(五)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六)建议企业领导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应予以纠正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厂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有权对职能部室和生产分厂发挥职能作用及经营活动的情况提出意见和评价,供企业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纪委、…..集团纪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要求,结合…….的实际情况,纪检监察部负责制定…….的监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实行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一)办公会议:监察部门负责人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形势和开展情况及日常业务中的问题;案件查处及廉政措施的落实情况;讨论向企业或上级监察部门的请示报告等。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监察部门负责人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有关文件,讨论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决定和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研究处理专项业务问题。专题会议视需要召开。
(三)联席会议: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纪委、办公室、审计、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指导企业廉政工作,学习有关文件,讨论有关政策界限,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分析案情。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沟通、汇报制度
(一)企业纪检监察部应及时将上级监察机关及集团公司关于监察工作的精神及任务传达到各部门;
(三)各单位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应与总公司纪检监察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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