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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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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3、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5、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6、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7、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6、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或在经营、管理作风方面,损害企业全局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引起强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落实监察建议,抵制监督检查的;

  9、挥霍公款,浪费企业资财的;

  10、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犯有上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协助企业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高效教育。

  (八)建立提醒、诫勉谈话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打招呼提醒、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或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监察对象进行帮助教育。

  (九)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领导。

  (十)完成上级机关、…….集团公司和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经企业领导批准,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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