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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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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和各具体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细化方案,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各镇、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要采取县领导包镇、部门包村、镇村包屯的方式,层层抓落实,各级各部门、各镇村(屯)要相互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全面扎实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

  (二)整合资金,统筹安排

  县财政要视具体情况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向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争取扶持资金,并把扶贫、农业、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计生、文体、广电通讯等专项资金捆绑用于新农村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建设美好家园。

  (三)广泛宣传,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各级各部门、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开辟专题专栏及时报道新农村建设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典型。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考核机制

  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对工作抓得紧、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要把新农村建设成效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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