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广州、深圳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要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首先在广州、深圳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再逐步推向全省。(由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由省交通厅、建设厅、科技厅、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由省质监局、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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