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托协会、学会等开展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规章制度。加快我省节能减排的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条例、循环经济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三角空气污染防治条例、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抓紧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管理、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制度。(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国家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制订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监管和执罚力度,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要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08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省专项资金补助,并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由省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级ZF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全面征收水资源费,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城市,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他城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所有城市全面实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扶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的价费政策,降低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成本和价格。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前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含县城),要制订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省及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扶持节水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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