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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fanwen
  2006年我市作为省级试点市,实施年度从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止。按上级工作要求,2007年度起应按自然年份调整实施,即2007年度实施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16个月。按中央、省政府规定参合对象每人每年(12个月)10元标准计算,2007年度(16个月)参合对象个人应缴纳13.33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参合对象缴纳13元/人,余下0.33元/人由市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合人数给予补助。

  (三)基金管理

  1、管理方式

  严格按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加强对合作医疗的基金管理。筹集到的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规范资金收缴方式

  农民个人缴费及其它经济组织资助、扶持的资金,按年度由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向参合对象或团体进行收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同时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当年的市财政补助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全部提前拨入基金专户。

  3、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上年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按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太高使基金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损害农民参合积极性。

  4、继续探索简便的报账方式

  农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仍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市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并由财政专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市管理中心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核销,已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参合对象到xx市级以上或市外公立医院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就医后凭正规发票等有关手续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要将新农合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监管,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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