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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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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整洁、干净、靓丽、和谐的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X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X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业主,临街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

  自治县建设局(“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考评考核、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健全“门前三包”管理制度,采取指定专人、联合聘请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及其出租经营门店“门前三包”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及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文明素质,积极参与“门前三包”责任的实施,自觉维护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八条单位占地范围内的临街墙面、巷道墙面、围墙及构筑物、附属物、牌匾、灯箱、园林绿化设施、市政设施的管理,以及人行道、庭院内的环境卫生,由该单位负责。

  第九条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实行了物业化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改后单位集资建设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由集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商品房开发的住宅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由其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条建设工地施工围墙及其设施范围的“门前三包”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出租的经营门店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清江路、龙舟大道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牌、悬挂广告布标等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剧院、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每天上午8点钟以前将责任区打扫干净,并全天保洁,做到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积水、杂草、渣土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有庭院的单位,院内要按标准修建垃圾集并房(箱)或设置垃圾桶。没有条件设置垃圾容器的单位,要按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垃圾按时归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统一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经营门店和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按时倾倒至收集车或保洁手推车里,做到垃圾无裸露、垃圾袋不上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面及人行道、车行道堆放物品。因建筑施工确需临时堆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九条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运输、倾倒至津洋口建筑垃圾处理场,严禁倾倒至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二十条禁止在街面人行道上从事下棋、打牌、擦皮鞋、随地吐痰、乱扔乱倒等影响通行及观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营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跨门摆放商品、广告牌和其他物品,不准乱停车辆、乱堆物品、乱摆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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