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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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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绿化及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门的统一规划搞好责任区的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确保树木花草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其门店设置户外广告、门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遮阳棚等要经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置,做到亮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标牌、灯饰、橱窗等,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做到整洁美观,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牵乱挂。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乱画等。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板、排水沟盖板、道路缘石、水井盖、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立“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门前三包”办公室每月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单位,实行年度“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制度。

  缴纳责任保证金的对象为县直有独立办公或宿舍楼的一级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缴纳标准为:职工总数(含二级单位,下同)30人以上的,缴纳年度保证金3000元;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缴纳保证金2000元;不足10人的,缴纳保证金1000元。

  财政拨款的责任单位,其责任保证金由财政局直接扣划到“门前三包”办公室,其他责任单位应当向“门前三包”办公室自觉缴纳责任保证金。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所缴责任金不予退还,用作“门前三包”奖励经费;年度检查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单位,自动转作下一年度责任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责任单位应同所属二级单位及本责任区内所有门店(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状或相关合同,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门前三包”办公室要健全检查督办机制,建立巡查制度,实行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镇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门前三包”办公室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对考核获得优胜的单位,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责任单位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门前三包”办公室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五条责任单位消极对待督办意见,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保证金50%。

  第三十六条责任单位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保证金50%,对该责任单位开促进会,组织观看脏、乱、差现场,并由其主要负责人接受电视专访,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责任单位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原已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三十八条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污染环境卫生、损坏市政设施及绿化设施,有碍文明和影响观瞻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乱丢乱倒垃圾,损毁市政设施、花草树木、垃圾容器和乱贴乱涂野广告的,任何市民都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乡镇集镇“门前三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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