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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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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省安监局 唐 晋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要求,总结我省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交流经验和做法,分析职业健康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今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这是我们安监部门承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来第一次全省工作会议,同时也是一个现场会,会后,我们还要参观两个企业,一个是晋城煤业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一个是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全面了解职业健康的含义,准确把握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本质

“职业健康”这个词,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一术语。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称这门科学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中明确指出,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安全健康”,并正式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目前在我们国家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采用职业安全健康一词,简称职业健康。

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对“职业健康”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保障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工作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手段。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职业健康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讲话和批示强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要把加强安全生产、防治职业病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在新一届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把开展职业卫生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今年,温家宝总理在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这给我们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努力工作,攻坚克难,为广大的劳动者创造体面的劳动、健康的生活环境。

(二)全面了解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转变过程,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建国以来,国家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进行了二次大的调整。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这是第一次大调整;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又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这是第二次大调整。这次调整赋予了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的主体责任,但国家总局仅在原协调司设了一个职业健康处,做了一些调查摸底工作,整个监管工作并未深入开展。2008年9月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正式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明确安监部门监管的职责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国家总局职业健康司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针对目前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主体依然是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实际情况,很快出台了国家总局23号令和27号令两个部门规章,使我们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从2009年开始,每年召开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总局领导都要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推动全国职业健康工作步入正轨。

我省职业健康职能的转变基本上和国家是一致的。2000年以前,职业卫生监管也是由劳动部门负责;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2004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将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给我局,在省局综合协调处加挂了职业健康监察处的牌子。2009年,经我局进一步协调沟通,省编办正式批复省安监局成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人,省局从本局内部抽调5名骨干力量正式成立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实现了机构、编制和人员“三落实”。

省局接管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指导下,在职业健康监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能力为目标,夯实工作基础,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体制建设,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积极开拓,努力创新,较好地促进了全省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一是2007年,根据国家总局总体部署,分别在太原、长治、晋城市进行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试点,对这三个市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

二是贯彻落实23号令和27号令,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27号令)颁布后,省局及时下发文件贯彻落实,并于09年11月1日至4日,利用5天时间,组织召开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27号令的宣贯会,并借此机会聘请国家总局职业健康司周副司长、中国安科院两位专家对市、县安监局及重点企业负责人150余人进行了职业健康业务培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和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山西电视台、太原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做了宣传报道,营造了积极的舆论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是在全省开展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去年9月2日,国家总局《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局就立即行动了起来,积极组织,周密安排,于9月21日,组织召开了由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煤监局五部门参加的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各部门领导都做了讲话,对我省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及时督促检查指导企业搞好自查自整工作,扎实推动全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了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县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强机构建设。目前,11个市级安监局都承接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能,7个市局单独设立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业务干部,这7个市分别是太原市、晋城市、长治市、吕梁市、运城市、晋中市、忻州市。其它四个市也都在筹划组建中。全省119个县区有29个成立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股。

晋城市安监局于2006年11月根据市编办《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设内设机构的通知》(晋市编办〔2006〕97号)要求,就已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正式编制2人,借调2人,目前,六个县(区)有两个县设立了专门的科室。吕梁市、长治市市、县(区)安监局,都成立了职业健康科、股,全面落实了职业健康机构、人员和编制。

(三)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安监部门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一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等重要,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是防止突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事故的性质是“突发”,是“立即式死亡”,容易振动老百姓的神经,社会反响大。而职业危害是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职业病的形成是长期的,有一定的潜伏期,其危害虽不象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那样触目惊心,但其潜在的危害范围更大,给患病职工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负担和影响更大。据悉,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就是矿难和其它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所以,国家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今年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上强调:“要把职业健康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列入工作计划,与安全监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必将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中心工作。安全生产发展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人首先有生存的需要,在生存需要满足之后才会关注到自身的安全,在安全得到满足后才会关注到健康,直至去实现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的环境。现在美国煤矿矿工的年死亡人数大约在20-40人,一些发达国家也大约在此范围之内。在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一位俄罗斯安监总局的副局长同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任树奎说,俄罗斯以前也是个矿难多发的国家,但目前的死亡人数也降至了每年二、三十人,这样的变化在俄罗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国家由于煤矿多、开采量大,总体而言机械化程度低,职工素质有待提高,死亡人数还处在高位。随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这个数额也会逐年走低,也会达到美国和俄罗斯目前职业健康水平,那时候,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就会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中心工作,就会实现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目标。

三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 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民生活都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大潮中。目前,世界各国对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某些发达国家已经提出把职业健康水平纳入贸易条件,借环保、职业健康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产品实施经济制裁。我国目前的职业健康水平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就是与韩国、新加坡等这些亚洲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我们就将长期处于落后被动地位,不但影响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直接损害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大力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工作,以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来保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的综合质量,对于缩小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在内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国际差距,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地位都有着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做好、做扎实、做出成效来。

二、正确分析职业健康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尽管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职业健康形势还很严峻。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从全国看,职业危害事件多发。近年来,先后发生多起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件,主要有: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群发矽肺病事件。自2003年起,该镇先后77名农民工到安徽石英干粉厂务工,返乡后陆续有12人死亡,有关专家针对这一现象对其余63名务工村民进行职业病诊断后,确诊为矽肺病患者的有30人。广西马山县返乡农民工矽肺病事件。1985年至1991年共有1001名农民工赴海南金矿打工,在已进行矽肺病体检的600人中,确诊为矽肺病患者的有225人,近年已死亡14人。甘肃省古浪县返乡农民工群发尘肺病事件。1984年-2009年共有408名农民工赴酒泉市金矿企业务工,经过体检,初步诊断为尘肺病患者的有124人。此外,深圳农民工集体患尘肺病等一系列职业危害事件,特别是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影响很大,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从山西看作为能源资源型省份,职业健康形势不容乐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数量多。据统计,在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煤矿除外)有6079家。其中:化工1264家,冶金246家,电力90家,机械2678家,建材544家,医药129家,有色金属117家,其他1011家。二是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多。在这6079家企业里共有职工155.2万人,其中,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就有84.2万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4.2%。三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弱化。6079家企业中,设立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仅有2167家,只占企业总数的35%;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仅有1934家,仅占企业总数31%。四是职业病病发人数多。截止09年,全省仅尘肺病就累计达28357例,而根据省局07年在太原、长治、晋城三市调查摸底情况,大部分企业的体检率均未过半,而个体企业的体检率仅达到了5.06%,如果农民工参加体检,职业病人数就会更多。

以上这些情况,充分暴露出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造成职业危害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生产力水平较低,客观上造成经济发展与劳动者安全健康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治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才是最重要的原因。当然,由于职业健康工作多头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原因,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抓职业健康工作方面也存在认识不高、力度不大、措施不多等问题。

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看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法制意识淡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使用落后工艺、超期服役的机械设备,对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置之不理,甚至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不落实。

二是企业的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薄弱。不少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健康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度检测,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职业健康基础管理滑坡,撤消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弱化了职业健康管理,甚至出现了职业健康工作无人管的局面。

三是职业危害浓度强度超标准情况十分严重。由于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防护设施简陋等原因,一些企业职业危害浓度强度超标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安监总局在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在对全国55家石英砂加工企业检测发现,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总尘浓度平均超标269.38倍,最高达1089.60倍;呼尘浓度平均超标286.70倍,最高达1248.35倍,数字触目惊心,职业危害相当严重。

从政府和部门监管情况看:

一是没有把职业健康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去抓。部分地方领导在思想上、认识上存在差距,重“伤亡事故”、轻“职业病危害”的思想严重,地方领导关注的重点是重特大伤亡事故,对职业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不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树立以人为本的角度认真抓好职业健康工作。

二是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滞后。一些市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没有设定,还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做法,绝大多数县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工作还未提上工作日程。另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装备不足,检测检验手段落后,信息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凸显出我省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三是监管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由于体制不顺,工作主动性不强,有畏难情绪,一些市、县不重视宣传和舆论,没有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与省局也没有建立主动正常的工作联系机制,有关信息报送不及时。工作执行力不强,国家23、27号令颁布快一年了,而各地的执法工作和申报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贯彻国家法规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必须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努力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三、立足现实,克服困难,努力推动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职业健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必须从现实出发,明确目标,加快步伐。要把职业健康纳入各级政府每年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的实际,今年我省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加快推进三项建设,扎实开展三项行动”,也就是把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的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在职业健康工作方面进一步具体化。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进职业健康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加强职业健康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当务之急要迅速建立机构、理顺体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机构队伍建设是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重要组织保证。去年年底,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批准省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市级监管部门要比照省局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以此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还没有成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大同、临汾、阳泉、朔州四个市安监局,在8月底前必须全部建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处)室,同时要积极推动县级监管部门建立专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

二是要明确职责,理顺体制。前面已讲过,由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近年来调整比较多,短短几年时间里,从最初的劳动部门到卫生部门再我们安监部门,目前职业健康工作涉及到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多个部门,虽然省政府“三定方案”对各家职能有一定的表述,但还不是很具体,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特别是明确卫生部门与我们安监部门的职责,今年我们要搞一次调查研究,协调相关单位、抽调有关专家按照各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职责,研究制定《山西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哪些事情该我们做,哪些事情该别的部门做,以此,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职责,严格监管。

三是积极探索,健全法制。当前,我国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执法主体从法律上尚未得到修改。虽然安监部门已经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依然是卫生部门。另一方面是使用有毒物品职业许可工作尚未开展。尽管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国家总局23号令也明确提出要求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但是由于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没有、审查条件不确定等多方面原因,致使此项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当前,针对这两个问题,国家总局去年3月份在大连召开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今年的3、4月份也分别在井冈山和绵阳召开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座谈会,目前《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和修订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省市县也应不等不靠,积极探索,要创新性工作,要有所作为。这次会上,省局制定下发了贯彻27号令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也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快推进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省局党组非常重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的人员选配,配备强有力的处级领导班子。目前,处室行政编制达到5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把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充实进来,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是要组建职业健康专家队伍。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必须依靠专家的力量。省局已初步建立了专家库,下一步还要继续加强。各地也要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着手组建自己的职业健康专家队伍,发挥其技术支持的作用。

三是要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造就一支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于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 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关键岗位,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岗位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快推进职业健康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要配备监管部门自身的执法装备和防护设备。职业健康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靠目测、耳听、鼻闻来判断是否存在职业危害,而必须通过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才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没有检测仪器等设备,作业现场执法工作就无法开展。同时,从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的作业场所往往存在职业危害危险,所以必须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因此,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结合各自实际,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和防护设备等。

二是要培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打造我们安监系统技术支撑体系。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是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业健康工作专业性强,更需要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检测资质单位33家,大多数是卫生系统的疾控中心,我们安监系统取得资质的还比较少,目前,做为重要技术支撑的省安检所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测评价资质,市级层面上,太原、长治、晋城、大同、临汾等地安监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已取得资质,但是,总的看,我们安监系统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数量少,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各地,特别是还未取得资质的地市要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调研和需求分析,尽快帮助我们安监系统的中介机构向卫生部门申请职业健康检测和评价的资质。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总局23号令的规定要求,积极向省局进行备案,否则,对所做的检测、评价报告不予认可,最大限度发挥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认真贯彻国家总局27号令,扎实开展职业危害申报专项行动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27号令入手,督促企业积极申报,要把申报工作作为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通过检测、申报、登记、备案等工作,逐步摸清职业危害底数,建立健全企业档案,把职业健康工作扎实开展起来。

一是要明确职责分工。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中职责分工规定,省局负责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控股公司和主业的分公司(煤矿除外)、驻晋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煤矿除外)等单位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市局负责辖区内省属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县局负责辖区内省、市两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二是要进行严格检测。申报工作的关键点在于检测、评价,只有通过严格检测、评价,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才能真正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与取得检测评价资质并且已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联系,迅速启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和申报工作,申报的同时要将检测报告一并上报。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要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认真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要加快申报进度。加快申报进度是当前工作现状和国家总局的客观要求。27号令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目前时间也快过半年了,各地申报进展总体比较慢,有的市县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致使职业危害底数不清,这就是目前我们申报工作现状。另外,国家总局今年8月份要召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视频会议通报各省申报情况。因此,申报工作必须拿出具体时间表,加快申报进度。到今年7月底,石英砂加工、石棉开采、石棉制品制造企业申报率要达到100%,到今年9月底,建材、化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企业和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申报率要达到80%;到年底,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制造、电力等其他企业申报率要达到50%,省属和中央驻晋企业要在10月30前完成申报工作,对没有按规定申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局将于7月份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希望各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五)认真贯彻国家总局23号令,扎实开展职业健康执法行动

开展执法行动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提高安全监管权威的重要手段。首先要澄清很多同志的错误认识,有的同志认为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而不是安监部门,如果开展执法就是违法。实际上讲,我们安监部门执法从法律上讲一点问题也没有,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权行使以下职权:“规定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也就是说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职责调整安监部门作为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合法的,只是由于国家的法律修改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总局及时出台了23号令,明确了企业责任29条,也赋予了安监部门在作业场所的8条监管责任,使我们有了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各级安监部门作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制定现场执法计划,严密组织实施,扎实开展执法行动。

其次,在具体执法行动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三个突出”。“三个结合”就是各地要把执法行动与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的实际结合起来,与年度的执法工作计划结合起来,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的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三个突出”就是要按照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的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求,突出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非煤矿山等行业和高毒物品危害严重的制鞋、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企业,突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建立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培训教育等方面重点执法内容,必要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总之,要通过执法行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六)认真贯彻《职防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行动

做好职业健康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在宣传方面,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重要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意义及《职防法》、23号令、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职业健康科普知识,增强企业守法观念,逐步营造全社会从单一的关注生命安全到关注生命与健康并重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职业健康工作开展好的企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在教育方面,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教育力度,普及职业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培训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两类人员的培训。省局今年计划搞两次培训,完成200人的培训任务。一次是主要针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将聘请国家、省内外知名专家,对省、市、县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一次是主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组织省属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地在积极参加国家、省里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外,也要加强对本地两类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培训,提高部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同志们,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刚刚起步,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攻坚克难,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为开创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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