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XX省X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二: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X月工资2500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X月至X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808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双倍工资9000元。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2008年X月至2008年X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350元及补缴2008年X月至2009年X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3760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7400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XXX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才于2008年X月XX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处,平时工作尽心尽责,每天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2009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二无故解除用工关系,也没有结清2009年X月份的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也未发放。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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