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有效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县级统筹、农民自愿,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要目标:2009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村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确保不低于90%,力争达95%。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本方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农业家庭为单位统筹制度,即参合人员必须以本户人口数(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合)全员参加(包括在校学生)。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户藉所在地的新农合。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
(一)应征入伍的;
(二)已离婚,户口未迁移的;
(三)正在劳教或服刑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责;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补偿的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四)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五)确定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政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农民权益;
(八)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惩处违规行为;
(九)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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