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级别乡镇级医院县级医院县外医疗机构
协议医疗
机构非协议医疗机构
门槛费100元300元500元500元
补偿比例
(名义补偿比)75%70%60%55%
2、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凭县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低保户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门槛费,同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核算。
(2)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执行,半年结报一次。
(3)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4)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住院患者,补偿比例在原级别医院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
(5)实行大病保底制度。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5%的,按35%比例核算(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可将住院发票等资料原件先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第一次补偿。但两次累计补偿所得不得超过患者医药费用总额。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当日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50%比例计入核算。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28天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即在出生第28天之前(含第28天)入院开始治疗的第一疗程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入院日期在第28天后开始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开展新的年度筹资时,应鼓励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对于农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的,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补偿程序:先核实,后把意外伤害补偿的拟补偿结算表在村、乡两级公示一个月以上,再由村、乡两级出具公示证明材料。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补偿后若接到举报或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偿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鼓励开展中医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西医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中医临床科室除外)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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