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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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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督查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合中心”)是县管委会下设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县管委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县管委会、监委会报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五)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偿,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财务结算;

  (六)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管理政策的情况;

  (八)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九)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违规案例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分中心(简称“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接受县农合管理中心和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乡镇农合分中心设在乡镇卫生院,人员由县农合中心下派到乡镇的1人与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选调的1人和卫生院选调的1人共同组成。县农合中心下派人员负责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县管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合作医疗宣传和农民筹资工作,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参合目标到位、《就诊证》发放到位,证、册、人、款相符;

  (三)协调解决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县监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动员、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负责筹集本村农民参合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上缴乡镇财政所;

  (三)负责对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并及时上报乡镇专管员;

  (四)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五)负责走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情况;

  (六)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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