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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fanwen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根据《AA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阜政办[2008]6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逐步扩大履盖面。

  (二)市场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三)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根据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精神,除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外,在我县开办小麦、水稻、玉米三个种植业保险和奶牛养殖业保险。行蓄洪区内农作物不在承保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种植、养殖的植物、动物生长周期协商确定。

  (四)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五)保险费率。水稻5%(15元/亩)、小麦4%(10.4元/亩)、玉米5%(12元/亩)、能繁母猪6%(60元/头)、奶牛8%(480元/头)。

  (六)投保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生产和能繁母猪、奶牛养殖的农户、龙头企业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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