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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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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费补贴。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水稻5.25元/亩、小麦3.64元/亩、玉米4.2元/亩),省财政补贴25%(水稻3.75元/亩、小麦2.6元/亩、玉米3元/亩),县财政补贴20%(水稻3元/亩、小麦2.08元/亩、玉米2.4元/亩),投保人承担20%(水稻3元/亩、小麦2.08元/亩、玉米2.4元/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21%(12.6元/头),市、县财政各补贴4.5%(2.7元/头),投保人承担20%(12元/头)。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144元/头),省财政补贴21%(100.8元/头),市、县财政各补贴4.5%(21.6元/头),投保人承担40%(192元/头)。

  (八)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的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九)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AA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协议》,确定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执行保险条款。水稻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水稻保险条款》;小麦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小麦保险条款》;玉米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玉米保险条款》;能繁母猪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保险条款(2008版)》;奶牛保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保险条款(2008版)》。

  (十二)承保方式。采取乡镇或行政村整体动员,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尽量采取集中联片承保,方便收费和理赔,或设台现场办理,大户引导、示范,吸引广大农户现场投保。

  (十三)保费收取。对农民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农民主动交费,不得采用代扣代交方式交纳农民保费。

  (十四)承办保险公司机构设置。一是保险经办单位要设立专门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二是根据地域特点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要求,经办保险公司按片或乡镇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中心(或营销服务部)”,并在每个行政村尽可能做到有一名“保险代理人”,加强与农业企业、农产品协会、基层农技站、畜牧站等涉农部门合作,帮助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五)灾损理赔。一是经办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完善客户回访制度,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二是灾后理赔工作严格按《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如出现重大灾情、疫情,由县农险办牵头,保险公司组织,乡镇政府配合,及时聘请农业、畜牧业技术人员组成理赔定损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必要时市、县两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查勘,鉴定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三是理赔工作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坚决杜绝惜赔、少赔和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十六)赔款发放。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或通过直补卡支付等方式。农户可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公司也可按规定进行现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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