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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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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宣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医疗费用控制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公布收费标准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制作、提供虚假病案(病历)、制造“假住院”、“床住院”及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量一般控制在2周内)。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载体,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参合农民可凭《就诊证》到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偿费用按我县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实行村卫生室先行垫付制,多垫付的不得追回,少垫付的必须补足给农民。

  第四十一条认真执行三级转诊制度(村级转乡级、乡级转县级、县级转到县外县级以上医院),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合患者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症不出县”。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纵向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实行责任制,推动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惠及农民。

  第四十三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监委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卫生局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一次。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农合中心,乡镇公示栏设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和村卫生室。公示栏设举报(咨询)电话。县、乡经办机构负责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

  第四十六条县农合中心、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村管员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县农合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农合管理分中心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管员要全部回访。

  第十章评价指导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要及时报告财政、卫生部门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合实际调整补偿方案。

  第四十九条县农合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县管委会和县、乡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自评,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基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合农民、社会各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反映情况。适时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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