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从基金总量中拿出25%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的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合作医疗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提供逐人名单,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各乡镇要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百岁以上老人名单,落实到人,并做好登记建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县农合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为参合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从2009年起,每年的10月1日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内为召开次年筹资大会的时间。筹集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时间原则上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登记、电子录入,人、证、款审核及分村参合人员公示工作。逾期不得补办,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代征机构可设立临时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并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六条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基金部分,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一月内和在县外治疗出院后跨结算年度两个月未结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补偿范围:
(一)住院补偿:
1、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不含门诊医药费、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费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按75%的比例计入病人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住院补偿比例核算)。特殊检查主要指: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r-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扫描装置(SP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医疗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等单次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特殊治疗主要指: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腹腔镜、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o60治疗等单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高收费医疗项目。
3、支付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费用。国产(合资)按75%比例计入核算;进口按50%比例计入核算。
(二)支付符合计划生育住院分娩定额补贴费用。
(三)支付在县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八条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院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的门槛费分别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100元),县外协议和非协议医院500元(县外医院原则上指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省内指定部分医疗机构作为我县的协议医院,以公布的名单为准),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全年最高可获补偿金为6万元。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具体按下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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