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采购物资管理,降低储备资金占用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某矿司[2001]152号文《某矿务集团物资集中供应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货物资范围
1、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因使用单位提报需用计划不周等需方原因,造成无法在本单位使用的采购物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集团公司内部能够调剂使用的物资;
(2)社会市场能够通用并落实到买受人的物资;
(3)经与供货厂方协商可以退回原生产厂的物资。
2、因产品质量、交货期等供方原因造成无法在原使用单位使用的采购物资。
二、退货程序
退货单位须经其供应部门及经营负责人签字后向物资采购部门提交退货申请,物资采购部门落实后,符合退货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物资验收入库程序办理退货。退货单位应保证所退物资相应的附件、质量标识、证件及实物的完整。
三、退货物资价格计算
1、因退货单位计划原因要求退货并且退货物资可以内部调剂使用的,自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资采购部门与退货单位按照采购价的80%退货结算,每延期一个月再按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超过六个月不予退货。
2、内部不能调剂需要通过市场销售或与供货方协商可以退货的,自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退货结算价格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或与供货厂方协商退货价的80%计算,每延期一个月再按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超过六个月不予退货。
3、因物资产品质量或交货期原因造成退货的,按照物资采购部门与领用单位结算的金额退款,物资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处理。
4、退货结算价与原采购价格或协商退货价的差额部分冲减物资采购部门管理经费。
四、其他
1、非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退货参照此办法执行。
2、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3、此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