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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fanwen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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